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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安南區新順社區發展協會活動。

大成報/劉采妮 2012.08.30 00:00
【記者劉采妮/台南報導】台南市安南區新順社區發展協會訂於101年9月11日下午7時30分,假台南市安和路二段54巷236號召開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之規定:人民團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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