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劉姓男子與郭姓男子及陳姓男子在新北市萬里區擔任飛行傘教練。劉、郭過去曾發生糾紛,而陳男曾在劉、郭的官司中幫忙郭,導致劉男不滿。
劉男得知,郭男曾任飛行傘比賽的安全官,但賽前試飛員墜地身亡,因此遭控涉犯過失致死,但獲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郭男民國94年間與友人到北京飛行時,有團員發生墜落身亡事故。
99年7月間,劉男多次在帶客飛行時,以大聲公廣播,指控郭男是「凶手教練」,並指稱陳男「作偽證的」,被郭男及陳男控告誹謗。
法院調查後,發現郭男於93年間被控過失致死案件,台東地檢署偵辦後予不起訴處分,經多次再議後,花蓮高分院於100年3月間駁回再議確定。
另外,被告指涉94年間在大陸北京一件飛行事故與郭男有關,但法院調查後,並沒有發現報導或其他事證認定郭男在這起事故中應擔負責任。
劉男否認誹謗郭男,認為對方失職才導致事故,他廣播是為了提醒學員注意安全,不要找錯教練。
法院一審時依誹謗等罪,判處劉男2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劉男多次犯行應分論併罰,日前改判處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