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政黨法 政黨不得營利

中央廣播電台/張德厚
14 年前
行政院會今天(30日)通過政黨法草案,草案規定,政黨如果經營或投資事業,必須在政黨法上路後2年內轉讓;若無法順利完成轉讓,應於6個月內交付信託。草案並對政黨黨內選舉賄選訂出刑責,可處賄選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行政院會30日通過受到外界高度關注的「政黨法」草案,草案規定,政黨不得投資營利事業、不得從事營利行為,除非是辦公使用,政黨也不得購置不動產。但如果是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而銷售紀念幣、紀念衣等紀念品、宣傳品,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的收入,可視為政黨合法收入。

針對已投資營利事業、從事營利行為的政黨,草案也規定,在政黨法施行後2年內必須將其股份、出資轉讓;因價錢過低、轉讓條件明顯不合理等因素而無法於2年內完成轉讓者,則應於6個月內信託給信託業。也就是說,具有黨產的政黨必須在政黨法上路後2年內,努力尋求轉讓的可能,若確定無法轉讓,才能採取信託。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政黨法可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他指示內政部積極溝通,以求順利完成立法工作。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轉述:『(原音)為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建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政黨法的立法有其必要。院長請內政部本於政府推動廉能政治及民意對陽光政治的要求,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以順利完成立法工作。』

另外,基於政黨內部的選舉風氣端正與否,攸關政黨的存立發展與國家廉能政策的落實,草案也規定,政黨辦理負責人選舉及各類公職選舉黨內初選時,如有賄選行為,將可處賄選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