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道:本公司代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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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前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08/3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證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與資金貸與公司正道工業(馬來西亞)私人有限公司均為本公司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9297(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2197(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2197(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融通資金 (到期展延)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338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506955.計息方式:無息貸與6.還款之:(1)條件:依約定條件為之(2)日期:依正道工業(馬)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第3條規定,貸與資金最長融通期限不得超過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1072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24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馬幣/台幣 = 9.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