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書親簽 金融消費須負1/3責任
台灣好新聞/
13 年前
iLife100/台北報導
全球景氣下滑,影響投資績效,有消費者以業務員行銷時試算報酬率的文件,要壽險公司負一定比率賠償責任。但因保險契約書中明訂不保證投資績效,且壽險公司還有放大、紅字標明,消費者也在契約書上簽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表示,如果上法院,消費者不一定勝訴。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成立將滿8個月,已完成486件評議案,其中有154件(約占32%)裁定金融機構必須部分或全部賠償消費者的損失,金評中心董事長林國全29日表示,許多案件啟動「公平合理原則」,超越法律規定,也是金評中心保障消費者的具體行動。
林國全指出,例如某件投資型保單的爭議案,在契約書中明訂不保證投資績效,且壽險公司還有放大、紅字標明,消費者也在契約書上簽名,但因為消費者出具業務員行銷時試算報酬率的文件,最後裁定壽險公司要負一定比率賠償責任。
金評中心共受理1,532件申訴案,其中486件已完成評議,281件是判定消費者沒有理由,即金融機構不必負賠償責任,另有51件不符申訴資格。
林國全表示,消費者只要在契約書上親簽名字,金融機構不是以威脅、詐欺方式讓客戶在契約上簽名,未來消費者主張沒看清楚契約內容、業務員誤導等,消費者仍是要負至少1/3的責任,因此在作任何金融消費行為時,看清契約內容再簽名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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