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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再次籲請正確申報出口目的地國家

中央社/ 2012.08.30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830 09:59:08)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根據聯合國國際商品貿易統計之國際規範,進出口貨品貿易統計中,按國別之統計,進口係以生產國為基準,出口則以已知之最終目的地國為基準。此項出口國別統計,對當前出口景氣分析、拓展外銷市場、籌劃與他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甚至評估未來加入跨太平洋經濟戰略夥伴協定等,均有重要參考價值,廣受產、官、學各界所關注。

此項出口國別統計之資料來源,主要為海關之出口報單第23欄「目的地國家及代碼」,若該欄位申報錯誤,將導致虛增我國對非最終目的地國家之出口值,相對地,真正之目的地國家卻漏計出口值,影響貿易統計之正確性。

該總局同時指出,目前出口報單「目的地國家及代碼」欄常見之申報錯誤類型,包括將買方國別、船舶或航空器航行之次一港口國別、卸貨港之國別誤報為最終目的地國別。例如買方為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之公司,但輸出貨物之最終目的地多非英屬維京群島;船舶或航空器航行之次一港口為香港,或卸貨港為香港,再以其他運輸方式運至中國大陸,其最終目的地應申報為中國大陸而非香港。又如輸往歐洲內陸國家,其卸貨港可能並非最後目的地國家,亦不可以卸貨港之國家申報為目的地國別。

為避免該總局於檢核出口統計資料時,發現上述申報錯誤移請關區複核、補單、查證等繁瑣之行政程序,因此籲請出口人或報關業者配合,務必正確申報出口目的地國別(或地區,例如香港)。

該總局進一步指出,出口人或報關業者對於申報已知最終「目的地國家及代碼」如有任何疑問,可上本總局網站(www.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服務」項下,參閱「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下冊)玖、七、出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該總局亦設有諮詢電話02-25505500 轉2822分機,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陳金標

聯絡電話:25507837

訊息來源:財政部關稅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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