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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刺青司機 雇主挨罰30萬

自由時報/ 2012.08.3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曾德峰/新北報導〕一位清潔用品製造公司的司機,從背部到兩手上臂有刺青圖案,某天被雇主發現,隨即以觀感不佳予以資遣,司機向新北市勞工局提起就業歧視申訴,經調查認定容貌歧視成立,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三十萬元。

新北市勞工局勞資關係科官員說,當勞工局派員訪查雇主為何資遣司機,雇主陳述資遣理由是因為該名司機夜間兼差影響工作表現,不過,勞工局認為這家公司工作規則沒有明定不得兼差,也沒有要求勞方改善兼差的具體事證。進一步訪查卻發現雇主代表解僱司機時,曾明確指出「刺青」觀感不佳是主因;另外,訪談製造商的客戶,客戶曾見過司機手臂上的刺青,認為穿著或刺青不會影響觀感。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於是認定雇主涉及容貌歧視,評定裁罰三十萬元。

勞工局長謝政達解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依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至於容貌歧視,謝政達說,廣義而言,容貌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體格胖瘦、身材高矮等外在條件,因為刺青受到不利對待,屬於廣義的容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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