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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違法置入性行銷 一年四億多元

自由時報/ 2012.08.3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李宇欣、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已修法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但各部會依然知法犯法。親民黨團昨指出,根據審計部的資料,政府一百年度違法刊登廣告約一萬七千餘則,約四億多元,其中以行政院主管最多,農委會次之。親民黨團總召李桐豪質疑,公佈的只是官方資料,實際狀況不只如此,呼籲審計部和監察院加強追蹤,對於多次違法的部會,應追究其首長的相關責任。

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回應指出,過去被質疑的多是政府政策置入新聞、戲劇中,現在這部分已無,總統也對外做出宣示,剩下的是例如政府若發放一些小扇子、原子筆,上頭也要印製「廣告」二字,這部分行政院會再與監委溝通,希望給予一些彈性空間。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研究員黃耀生坦言,確有部分政令宣傳沒有被標示,有置入性行銷的疑慮,有檢討改進的空間。

根據「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政府部門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執行政策宣傳預算。李桐豪質疑,法律條文非常清楚,卻總是有部會視而不見,去年政府及國營事業辦理政策宣導案,共一千四百餘萬則,金額近十二億元,其中違法就有一萬七千餘則,金額高達四億多元,「違法金額占總金額的三分之一,比率未免太高!」

親民黨促追究相關首長責任

李桐豪說,違反預算法規定的項目以行政院最多,共計三○○二則,金額高達一億零七百餘萬元,非常嚴重,試問行政院都把錢花到哪裡去?又做了什麼事?此外,農委會也不遑多讓,去年違法一千一百九十七件,金額近六千萬元。

李桐豪也批評,主計總處今年六月自行訂定「豁免條款」,替部會開後門,在「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中,主張在標示為廣告之後,若有損及公信力、真實性或不符他國法令等情況,得在報請主管同意後,排除適用。

黃耀生解釋,若警政署查緝專刊印上「廣告」標示,將降低民眾對刊物公信力。李桐豪反駁「沒這回事」,要求廢止「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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