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井昨到庭聆判,獲悉判決無罪,表示他完全不知道賄選情事,希望檢方不要再上訴。高檢署則說,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廖正井被控在九十六年第七屆立委選舉期間,涉嫌交付十萬元給競選後援會總幹事廖慶福,以每票五千元向多名廖姓宗親買票,被桃園地檢署起訴。桃園地院一審判他三年半徒刑。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定廖正井未交付十萬元給廖慶福行賄買票,乃競選團隊歐姓民眾拿出的「動員費」,不構成對價關係,改判廖正井無罪。高院更一審維持廖無罪判決。
合議庭昨也判決同案被告廖慶福二年二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廖文振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五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