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八十四年間,被告黃紹庭取得美國碩士學位後,即在當地工作,並於九十五年一月廿六日,申請歸化美國籍,因而具有雙重國籍。同年十月間,黃返國參選高雄市議員選舉,十二月經選委會公告當選。
後來,黃未在公告當選後、宣誓就職前,放棄美國國籍,直到九十七年六月因雙重國籍,被撤銷議員資格,任職議員期間涉嫌詐領一千四百八十二萬元公費,涉嫌詐欺取財罪。
地院合議庭法官指出,法令並未規定議員有主動告訴雙重國籍義務,加上黃支領議員公費,是本於執行職務所領取的對價,不是基於不法意圖而故意隱匿,因此認定罪證不足。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判決上訴駁回並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