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在九十三年二月廿六日報導連家負面新聞,引發爭議,雙方於是簽下協議書,約定《壹週刊》往後報導連家相關新聞,負有向連家查證的義務。
《壹週刊》表示,記者在九十六年一月四日欲報導「連勝文到夏威夷辦理豪奢婚禮」前,為盡查證義務,多次撥打連勝文的手機欲求證,但他卻透過更換手機號碼、故意不接電話方式,刻意不回應。
《壹週刊》主張,連惠心是連勝文的代理人,負同一責任,有回應義務,因違反協議書約定,向連惠心索賠兩百萬元的違約金。
連惠心表示,當初協議內容,《壹週刊》負有查證義務,但是否回應,是連家的權利,而不是義務;況且,連勝文是獨立的個人,她沒有權利代理其行為。
北院審理後認為,依協議書約定內容,連家對《壹週刊》查證行為,並無回應的義務,判決《壹週刊》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