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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豐橡膠: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8.2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8/28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所規定之特定人為限。4.私募股數或張數:100,000仟股(含)額度內。5.得私募額度:於100,000仟股(含)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與(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取(A)及(B)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孰高者,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2)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委請股東臨時會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依據股東臨時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並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期市場股價,實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健全公司整體財務結構及強化資金靈活調整彈性。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本次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案暫定參考價格為每股新台幣6元,實際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並委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在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視當時狀況是否依相關規定向台灣證券交易所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或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分次發行:為充時實營運資金,降低負債比率、改善財務結構,自本次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第一次預計私募20,000千股、第二次預計私募30,000千股、第三次預計私募50,000千股)。(二)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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