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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星光: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8.28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08/28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Multiplex Inc.(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之公司,且無退票、銀行拒絕往來等不良紀錄者(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81983(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9955(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9955(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藉由本公司之資金挹注,掌握上游原物料之穩定供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機器設備及專利權(2)價值(仟元):5991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547619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3806415.計息方式:年利率12%6.還款之:(1)條件:自放款日起一年,到期還款(2)日期:自放款日起不超過一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489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37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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