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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台半董事會通過10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中央商情網/ 2012.08.28 00:00
日  期:2012年08月28日公司名稱:台半(5425)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0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發言人:吳志寬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8/28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得視實際需求,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

股份達100%之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員工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年資及職位擬訂分配標準,由董事

會核訂。惟員工實際得認股數由董事長考量個別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具分配名單,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

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

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

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

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

重大過失者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訂定。若未另訂則依下表施

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請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需於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未行

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列。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

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

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行使之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復職後始可以執行;未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

間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於取消生效日當日視為放棄

所有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

6、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

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

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免 職: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免職者,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免職生

效日起失效,但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除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

2點另有規定外,得於免職生效日前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

分失效。

8、調 職:如認股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

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之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

及行使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

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

下列方式處理:

1、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無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未達二分

之一)時,原權利期間維持不變。

2、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有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達二分之

一)時,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權利義務應由存續公司概括

承受,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

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含私

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

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

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時,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每一新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本公

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若係屬合併

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員工紅利轉增資,則每股繳

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但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

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

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

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前一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

行普通股股份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稀釋比率約0.82%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所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

為認股價格。(2)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3)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

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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