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公告】揚華處分本公司子公司「Mekelong Vietnam Co.,Led」案

中央商情網/ 2012.08.28 00:00
日  期:2012年08月28日公司名稱:揚華(4703)主  旨:處分本公司子公司「Mekelong Vietnam Co.,Led」案發言人:林美惠說  明: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子公司「Mekelong Vietnam Co.,Led」2.事實發生日:101/8/28~101/8/28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子公司未發行股份.2.交易總金額:新台幣211,554千元 (美金 7,044,741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Twilight Profitable Enterprise Corporation非本公司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Mekelong Vietnam Co.,Led帳面價值:新台幣210,497千元處分金額:新台幣211,554千元歷年累計換算調整數:新台幣(35,116)千元處分損失:新台幣(34,059)千元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次處分交易共簽定2份合約,付款約定如下:一 股權讓渡契約書1.簽約款20%:簽約後支付新台幣 37,120,113 元2.送件款30%:於相關文件經備證用印送請越南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移轉審核登記,三個工作日內支付新台幣 55,680,154 元。3.完成款50%:買方於取得「本標的物」全部送件申請移轉為以買方為所有權人之新證書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新台幣 92,800,298 元。本契約以台灣第一銀行為交易價金之信託銀行二.技術與管理服務契約書與下列有關事項作為輔導服務內容:1.有關產品之配方、研發、製程作業。2.有關生產設備之操作維護作業。3.有關客戶廠商之產銷作業。4.有關進出口作業。5.有關當地政府機構及法令規範諮詢。6.前項人員培訓與技術移轉。1.簽約款(20%):支付新台幣 5,190,601 元。2.期中款(30%):經雙方認同輔導內容過半時,支付新台幣 7,785,902 元。3.完成服務款(50%):於本項輔導服務完成並取得交易標的股權時,支付新台幣 12,976,504 元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處分「Mekelong Vietnam Co.,Led」之價格係依100年12月31日由越南PWC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Reporting Packages,截至100年12月31日帳列價值為USD 7,044,741。並委請誠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國松會計師就本案之交易價格合理性出具意見書.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100%持有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總資產比例 :28.59%股東權益比例:43.87營運資金:309,279千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處分非核心事業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不適用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17.董事會通過日期:101/03/15股東會通過日期:101/06/0518.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20.其他敘明事項:無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