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人之資格)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及本公司海內外直接及間接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額,享有認購資格。員工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分配原則及轉換之程序)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本公司將參酌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經董事長核定後,由董事長呈報董事會決議後另訂員工認購數。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六條庫藏股轉讓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消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最近一次股東會提報。修訂時亦同。第十二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三條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01年8月27日第7屆第9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38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5.4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公 司: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興時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綜上評估,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前述之NT$3,155,430,002係法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預定買回股份之最高總金額上限為NT$3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