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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酒女未遂 男判1年10月

中央社/ 2012.08.27 00:00
(中央社記者黃進恭台中27日電)鄭姓男子前往台中市理容KTV,喝酒後帶酒女前往汽車旅館,強制性交未遂,台中高分院審結,判1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去年5月間到台中市某理容KTV店,喝酒消費認識在店裡上班的女子,席間請女子陪酒,再以1小時新台幣1200元代價,購買3小時節數帶女子出場。

判決書指出,鄭男開車載女子到台中市一間汽車旅館休息,鄭男暗示女子和他發生性行為,女子不從,鄭男一時氣憤,強制性交未遂。

判決書指出,鄭男見被害女子一再閃躲,惱羞成怒,徒手抓女子頭髮撞牆並出拳毆打對方鼻梁、臉部等,被害女子飽受驚嚇,趁空檔逃出房外立即報警。

判決書指出,鄭男坦承和女子前往汽車旅館但否認有強制性交故意,辯稱是女子主動要去看夜景及投宿汽車旅館。

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法官審酌鄭男為發洩個人性慾,以強暴手段對女子強制性交行為未遂,為發洩情緒竟毆打被害女子成傷。

被害女子身心造成很大影響,犯案後,鄭男未能與女子達成和解,惡性非輕。

一審強制性交未遂罪判1年6月徒刑,傷害罪判6個月,應執行1年10月有期徒刑,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也稱妥適,駁回鄭男上訴,全案強制性交部分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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