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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旺: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和旺二)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8.27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8/272.公司名稱: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和旺二」將於101年10月21日發行屆滿二年,依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債權人得於賣回權行使期間(101年9月22日起至101年10月21日止),依債券賣回手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一經送達,即不得撤銷),要求以債券面額之 101.00% 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二、本次債券賣回基準日訂為101年10月21日。為辦理本次賣回作業,本公司將自101年9月13日起至101年9月17日止停止辦理「和旺二」過戶登記,以寄發「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若本轉換債之原持有人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已將所持有之「和旺二」轉換或出售,恕無法行使賣回權,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和旺二」轉換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三、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後,應於債券賣回基準日(101年10月21日)後第三個營業日即101年10月24日扣除稅款及郵匯費後,以匯款或普通掛號郵寄支票方式支付價金予各申請人。四、債券賣回手續:本轉換債為無實體發行,須採帳簿劃撥賣回方式,欲行使賣回權之債券持有人,請於101年9月21日起至101年10月19日止(即101年10月21日前一個營業日),檢附下列文件至債券持有人存放本轉換債之往來證券商申請賣回:(一)「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洽往來證券商提供)(二)證券存摺(三)集保帳戶原留印鑑註:上項所列文件如有變更,以主管機關及債券持有人存放本轉換債之證券商所規定為準。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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