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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塑膠軟質書包塑化劑含量超標!

大成報/ 2012.08.27 00:00
【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1)年6月上旬指派消費者保護官於臺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轄區之大賣場、生活百貨行、文具店等通路,採樣市售塑膠軟質書包及背包檢體計16件,進行商品標示查核,並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針對8種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DNOP、DMP、DEP)、8種可遷移元素(銻、砷、鋇、鎘、鉻、鉛、汞、硒等重金屬)及游離甲醛含量進行檢測。商品標示部分,有11件不合格,其中有3件全未標示,8件則為廠商資訊、製造日期等事項標示不完全。檢測結果部分,有6件塑化劑含量超標,其中4件超過CNS15503「兒童用品安全一般要求」規定之標準,2件超過CNS15331「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規定之標準。

本次送驗之16件檢體,經標檢局檢測完成後,行政院消保處立即召開研商標示查核及檢測結果會議,請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標檢局確認商品標示內容及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規定,確認後之標示內容暨檢測結果如附表。     關於本次標示查核及檢測結果,簡要說明如下:

(一)標示部分

11件不合格,有3件全未標示(編號1、2、4),其他8件(編號3、5、6、7、11、12、13、14)則為廠商資訊、製造日期等事項標示不完全。

(二)檢測結果部分

1、可遷移元素(重金屬)及游離甲醛含量

8種可遷移元素(銻、砷、鋇、鎘、鉻、鉛、汞、硒等重金屬)及游離甲醛含量均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2、塑化劑含量

塑化劑含量有4件(編號7、8、9、10)超過CNS15503「兒童用品安全一般要求」規定之標準(8 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質量比)),有2件(編號11、12)超過CNS15331「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規定之標準(8 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質量比)),其餘10件,因所適用之CNS153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未規定8種塑化劑之限量標準,檢測結果符合規定。

行政院消保處已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要求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5條第3款及第16條等規定進行後續處理,以貫徹依法行政。雖塑膠軟質書包及背包非屬應施檢驗之商品,惟前開6件商品之檢測結果,塑化劑含量不符合CNS15503或CNS15331之限量標準,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行政院消保處亦請標檢局本於主管機關之權責,儘速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進行後續處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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