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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名理賠爭議難解 立委促改善

台灣好新聞/ 2012.08.27 00:00
iLife100/台北報導

立院於6月6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76條修正案,明定申請理賠之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若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時,則另行加註。然而在實務工作中,因診斷複雜度高,醫院診斷書上記載病名,與投保私人醫療保險給付項目病名不符情況依然嚴重,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糾紛不斷。

立委蘇清泉表示,立院於6月6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76條修正案,明定申請理賠之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若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時,則另行加註。然而在實務工作中,因診斷複雜度高,現況仍存有醫療機構所開診斷書與保險理賠項目不一致的問題,而損及保戶理賠的權益,也可能因病人要求醫師修改病歷,而讓醫師背負偽造病歷的風險。

蘇清泉表示,自己日前召開協調會,邀請衛生署醫事處、中央健康保險局、金管會保險局、醫界代表、壽險及產險公會代表共同討論。醫事處長許銘能建議,以國際疾病標準碼ICD-9-CM整合病歷診斷書及保險契約規範項目。保險局施瓊華組長承諾,於九月初之前召開會議,邀請醫界代表,進行病名統一的工作,並了解醫界與保險公司實務操作的問題;也提醒民眾如果遇到理賠不合理的問題,民眾可以聯繫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協助處理與保險公司的理賠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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