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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充電站》選擇權

自由時報/ 2012.08.27 00:00
林哲瑄今年第三度被紅襪升上大聯盟,有球迷可能會以為他3次「選擇權(Option)」已用完,事實上要先了解選擇權的規定。

依大聯盟規定,只要球員被球團放進40人名單中,理應開季就要上大聯盟,但球團該年若希望他留在小聯盟,必須動用一次選擇權,不過季中可任意讓他上下大聯盟,稱之為「選擇權球季(Option Season)」。

選擇權可視為球團對40人名單的控制權,一般每人只有3次,但用完時若球員在大、小聯盟累積出賽少於5季(登錄90天為1季),球團有第4次選擇權,球員無權拒絕,但僅有一次。

反之球員若在大聯盟待滿5年,即使球團選擇權尚未用完,要下放他到小聯盟,須得到球員同意,否則他可選擇成為自由球員。

(記者林三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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