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活健康網記者陳茂軒/綜合報導)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召開聯合記者會,發布現行臺北市12家急救責任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間契約之查核結果,內容大致符合簽約之參考規範。同時,消保官也提醒民眾,如有必要使用民間救護車時,應索取收據,並要求業者載明收費細項、總額、收費者名稱及聯絡方式,以確保自身權益。
法規會兼代主任委員蔡立文表示,臺北市醫療資源豐富,轄內各醫療院所除自備救護車外,目前尚有12家具緊急傷病患收治能力之急救責任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簽訂契約,主要負責病患轉院、到院或離院之勤務。但因目前法令並未規範醫療機構與救護車營業機構間契約之內容,為免各醫院簽訂之契約有規範標準不一或未盡周延之情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94年即訂定「臺北市急救責任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簽約之參考規範」,100年為因應緊急醫療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之需求,重行檢視修正上開參考規範,提請臺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於101年1月起提供本市急救責任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參考遵循。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護管理處秘書吳秀娥表示,目前醫院之契約內容就合約機構之派車時間、車輛及人員保險、救護人員資格、健康情形證明、收費標準及權責劃分等事項均有規範,衛生局此次修訂更進一步將車輛保險或人員健檢等項目之細節(例如時間限制、車輛清潔頻率、保險種類及人員健檢項目等)明定在參考規範中,更增訂了「備援協議」。此協議是指當合約業者於合約規定時間內無法派車時,醫院可向其他業者請求協助,及時提供緊急傷病患所需之醫療服務,確保病患權益。未來也會加強督促急救責任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將修正項目列為契約修訂之範圍。此外,為有效落實此規範,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將於101年度臺北市急救責任醫院督導考核項目中增加「救護車營業機構委託契約」乙項,考評時將以參考規範內容為依據進行檢視,若發現醫院契約內容有闕漏,除了輔導其改善外,未來亦將作為醫院考核評分之依據。
蔡立文進一步表示,依照救護車使用情形,消費關係可區分為將救護車營業機構視為醫院之履行輔助人或者將救護車營業機構視為運送契約之相對人。前者,如醫院轉診之情形,運送過程中如因救護車營業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致病患權益受損,醫院應負責;後者,如醫院代為通知救護車之情形,民眾亦得因參考規範要求急救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簽約,而以利益第三人之地位受到簽約內容之保障,民眾權益可獲得確保。
臺北市政府消保官張雅雯表示,對於救護車之費用收取,臺北市訂有「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費基準」,明訂各項收費項目及收費上限,如有違反基準超收費用時,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未依限退還超收費用,可廢止救護車之設置許可。民眾如有必要使用救護車時,應索取收據,並要求業者載明收費細項、總額、收費者名稱及聯絡方式,以確保自身權益。民眾如對於緊急醫療有相關建議或疑問,可撥打市民熱線1999詢問,將由專人說明及處理。
圖: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召開記者會,發布現行臺北市12家急救責任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間契約之查核結果,以維護病患權益。(照片/優活資料照片,記者陳茂軒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