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穿淫魔 得靠被害人勇敢出面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新聞分析
發布:(台灣時間) 資料更新:(台灣時間)
富少李宗瑞涉嫌迷姦偷拍案,他到案後的相關供述,顯然事前經過高人指點,看準性侵案被害人,特別是女藝人,不大可能出面坦承「不名譽事」弱點,才敢大聲說沒有迷姦性侵和偷拍性愛影像。檢方必須攻破「合意說」,才能讓李宗瑞定罪。

李宗瑞前晚在律師陪同下到案,結束逃亡廿三天的生活,也證明檢警追緝策略奏效。李所涉罪名,包括強制性交與妨害祕密罪,但要如何用證據讓李定罪,才是檢警的最大考驗。

性侵案有別一般刑事犯罪,在發生當下,除非有目擊證人,或是具體證據,否則就只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要如何證明是違反當事人的性自主意願,並加以定罪判刑,時常困擾審判的法官。

從構成要件來說,必須加害人有施加強暴、脅迫、恐嚇、催眠、下藥,或用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遂行性交,才能斷定觸犯性侵。

就李宗瑞案,他到案後否認有所謂的女藝人「入鏡」,又說和他性交及接受拍攝的女性,是雙方你情我願的「合意」行為。從這樣的供述就可知道,他已從性侵案最關鍵的「意願」去答辯,好規避重罪刑責。

他又說「對方都是心甘情願發生性關係和接受拍攝,我怎麼會下藥」,這也是看準了事發多日,即便當時真有下藥的行為,除非當初有被害女性去檢驗並留下證據,否則如今要驗也驗不出來。

他膽敢如此說,除看準女藝人應該不會有人跳出來「對號」入坐,承認不名譽事外;就目前流出的影像,檢方未來更得證明影像中的女子,或所有被拍攝的女性,有被下藥或用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這樣才會成立妨害性自主罪。另外,還得證明所有在坊間出現的親密影像,就是李宗瑞主動或間接散布,否則也難以論定他涉及妨害祕密罪。

法界實務人士認為,李宗瑞到案後的陳述,明顯都是針對檢方偵查方向、犯罪構成要件去布局答辯,以一個不具法律背景的人來說,顯然在投案前有人指點過,要和檢方鬥智、攻法。

李宗瑞已被收押,但檢方依法得在四個月內結案,如何讓李俯首認罪,除加強蒐證,最重要是讓被害人能出面,且提供具體事證,才能讓李疑犯下的罪行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