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陶(吉吉)在民國95年3月間在美國發生車禍,導致食指扭挫傷等多處疼痛,幾天後回台經醫師診斷後是「右手食指閉鎖性骨折」,醫師施行開放性復位後,進行鋼釘固定手術,隔天陶(吉吉)出院。
陶(吉吉)控訴,他身為知名歌手常表演自彈自唱,卻因醫療疏失導致右手食指彎曲困難、疲倦無力等後遺症,憤而向醫院及醫師求償慰撫金、演藝損失、醫藥費等共新台幣441萬餘元。
陳姓醫師表示,當初陶(吉吉)急著要演出,因此建議用手術復位,手術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曾向陶(吉吉)建議要定期追蹤,但對方卻未回診。
法院參酌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陶(吉吉)事發時食指屬粉碎性骨折,醫師考量陶(吉吉)骨折面積及骨頭寬度後,使用適當尺寸的螺絲固定,並未違反醫療常規,術後間隙也在容許範圍,且術後還到其他醫院診療。法官判決陶(吉吉)敗訴,全案可上訴。10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