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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好康」服務 把消費者當提款機!

大成報/ 2012.08.24 00:00
【記者黃義雄/台中報導】電信業提供的手機免費或優惠加值「好康」服務都有期限,消費者在到期時不主動要求終止,便自動計費,臺中市消保官因此接到不少民眾投訴,指責電信業「簡直把消費者當提款機!」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已行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建議修訂電信業的服務契約範本,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市府法制局主任消保官康馨壬指出,日前一名徐姓消費者來投訴,他的手機是中華電信的門號,當初買門號贈送6個月免費來電答鈴,還強制3G免費行動上網99元費用,規定半年後可解約;但半年後中華電信沒有提醒他解約,經過好長一段時間他才發現已經白交了好幾個月的錢(每月要交3G免費行動上網99元來電答鈴30元),讓他做冤大頭,大罵電信業「簡直把消費者當提款機!」

手機用戶眾多,用戶每個月被多收這些錢,總數相當可觀!市府法制局經常接到這類消費糾紛,電信業常以贈送、減價優惠或搭配等方式促銷其加值服務,像是贈送6個月免費來電答鈴、行動上網6個月免費或優惠,或是門號合約須搭配3G行動上網。但這類「好康」都有期限,電信業與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中寫明須由消費者主動告知終止合約服務,否則視為同意依原價繼續使用這些服務。

不過,不少消費者抗議這種契約根本是「不平等條約!」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民眾抱怨電信業的定型化契約密密麻麻,誰會注意這些規定,就算知道這些規定,經過半年、一年早就忘記到期該要求終止,結果一直被計費,多交冤枉錢。

慶馨壬指出,這類好康服務到期,會主動要求終止服務的消費者畢竟是少數,電信業者至少應該在到期前,主動用有效的方式提醒消費來終止服務,不該不聲不響的自動計費;如果電信業者的服務真的很好,主動提醒消費者,根本不必擔心消費者會來解約。

由於這類消費糾紛層出不窮,市府法制局日前已行文NCC,建議修訂現行的「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範本」,增列加值服務在到期前,主動通知消費者的相關條文,以避免這類爭議不斷發生。

消保官也提醒消費者,詳細檢視每月的手機帳單,如果發現一些奇怪的扣款,應盡快向電信業者反映,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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