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陳昭玲獲悉無罪判決後表示,「尊重司法、還我清白」,司法審理過程中,她一路都有信心,並以平常心持續關懷縣政。
劉陳昭玲從96年2月至隔年5月,涉嫌多次核撥特別費給二舅陳超卓(死亡)做為獎勵金、共54萬元,被澎湖地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她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特別費的申請係為自己權益所行使的公法請求權,非屬為他人處理事務,與刑法背信構成要件不符。
劉陳昭玲在97年間因議會總務組人員發現與行政院95年頒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不合,已主動辦理繳回,且相關支付款項申報收據、支出證明單或發票未發現有偽造、變造或遮掩,查無積極使用詐術行為,並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2審判其無罪。
此外,陳超卓雖非縣議會員工,但確有在湖西鄉沙港村為被告從事為民服務,被告以特別費支付劉陳服務鄉親的婚喪喜慶等費用,依法有據,認定罪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