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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揚華擬提報股東會辦理現金增資採詢價圈購公開募集或私募有價證券案-補預計應募人

中央商情網/ 2012.08.23 00:00
日  期:2012年08月23日公司名稱:揚華(4703)主  旨:本公司擬提報股東會辦理現金增資採詢價圈購公開募集或私募有價證券案-補預計應募人發言人:林美惠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8/23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預計應募人

關係氮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長林美惠

董事長吳清源

副董事長黃裕昌

董事陳慶田

董事李文祥

監察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適用5.得私募額度:50,000,000股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係依(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2)定價日前 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1)(2)兩者計 算價格較高者為私募參考價格,並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 不低於面額。2.目前本公司尚未洽定應募人,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

在不違反上開原則下,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之。3.由於本公司近日以來於櫃檯買賣市場之收盤價均超過面額,且

考量公司最近幾年度產生之累積虧損致使每股淨值已低於股票

面額,故本次私募發行之股份以不低於面額為限,係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負債或充實營運資金或購置機器設備或轉投資或為策略聯盟發展相關事務使用。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發行後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者:(一)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85%~90%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全數提撥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開承銷,員工若有認購不足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二)其發行價格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以下簡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則」)之規定,於向金管會申報案件、向券商公會申報詢價圈購約定書及向券商公會申報承銷契約時,皆不得低於其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三)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會於圈購期間完畢後,與主辦承銷商參考彙總圈購情形及發行市場狀況後共同議定。(四)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之發行計畫、發行條件、數量、價格、金額、資金用途、計畫項目、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增資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包括依主管機關指示或因應市場狀況及客觀環境變動而須修正者,擬併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五)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以上擬提報101年10月12日一0一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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