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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慶良電子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專利侵權訴訟案

中央商情網/ 2012.08.23 00:00
日  期:2012年08月23日公司名稱:慶良電子(3345)主  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本公司與日商第一精工愛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日商愛伯股份有限公司)專利侵權訴訟案。發言人:李讚成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原告:日商第一精工愛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日商愛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本公司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處分機關:無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2.事實發生日:101/08/2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100年5月27日日商第一精工愛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日商愛伯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本公司部分產品侵害其專利權,並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2)收到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轉遞之本案第一審判決書,判決主文認為本公司應負侵害專利權之責任。惟本案尚未判決確定,本公司將提起上訴,以爭取並維護公司應有之權益。(3)再者,本案判決理由認為本公司產品未落入第D130980號專利權,確有法院判決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之情況。(4)本公司擁有產品技術自主創新研發能力,並將諸多核心技術持續轉化為優質優勢智慧財產,據以增強與鞏固本公司優勢競爭能力,對於日商第一精工愛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日商愛伯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本公司將全力維護並確保所有客戶與股東應有之權益。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依法提起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因本案仍可上訴,損害賠償金額仍不確定。(2)本案第一審判決主文為本公司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百分之三,並賠償日商第一精工愛伯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前項金額本公司已估列訴訟準備,且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尚未判決確定,本公司於收到判決書後將提起上訴,以爭取並維護公司應有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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