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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路霸都要罰

自由時報/ 2012.08.23 00:00
●一般路霸:指住戶(或商家)以花盆、桌椅、拒馬、鐵鍊、廢棄機車、自行車、攤架、市招等物品占用道路,或搭活動車棚、水泥柱、鐵樁等固定裝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款,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營業性路霸:指有關買賣、修配車輛業者違規占用道路,從事買賣、修配等行為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處新台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經舉發後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中,洗車業者違規占用道路洗滌車輛,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路霸檢舉可電洽1999(縣民諮詢服務專線)或向轄區分局檢舉。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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