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縯稱,在99年1月29日與徐簽訂5年經紀約後,安排她在亞洲地區演出活動;沒想到,徐在同年3月23日就與公司斷絕聯絡,避不見面、拒上通告,惡意違約,導致公司經紀損失、信譽受損,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徐索賠。
徐辯稱,經紀公司老闆吳祖望,藉談工作帶她應酬喝酒,還發曖昧簡訊騷擾她,害她精神痛苦,才無法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徐經充分審閱後簽下經紀約,就應依約配合安排演出或活動,不得怠工、拒不合作;徐與老闆互動頻繁,因她不能舉證受到騷擾而無法工作,22日判徐敗訴定讞。
龍縯稱,在99年1月29日與徐簽訂5年經紀約後,安排她在亞洲地區演出活動;沒想到,徐在同年3月23日就與公司斷絕聯絡,避不見面、拒上通告,惡意違約,導致公司經紀損失、信譽受損,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徐索賠。
徐辯稱,經紀公司老闆吳祖望,藉談工作帶她應酬喝酒,還發曖昧簡訊騷擾她,害她精神痛苦,才無法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徐經充分審閱後簽下經紀約,就應依約配合安排演出或活動,不得怠工、拒不合作;徐與老闆互動頻繁,因她不能舉證受到騷擾而無法工作,22日判徐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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