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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換現金 102年起繳稅

中央社/ 2012.08.22 00:00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2日電)金融機構合併常採股票換取股票加現金方式交易。財政部賦稅署今天發布解釋令,自102年起,金融機構個人股東以股票換得的現金要納入計算所得稅。

若在今年以股票換現金,官員表示,法人股東和未上市櫃公司個人股東要納入最低稅負制 (所得基本稅額) 計算所得稅;上市櫃公司個人股東取得現金則沒有所得稅問題。

賦稅署官員舉例,甲金融控股公司與乙證券公司約定股份轉換,換股方式為乙公司每股可換甲公司0.5股和現金新台幣10元。

乙公司個人股東若在今年換股取得10元現金,當乙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時,個人股東要依證券交易所得計算最低稅負;若乙公司為上市櫃公司,個人股東沒有所得稅問題。

如果在102年換股,乙公司股東以股票換得的現金,要適用所得稅法的證券交易所得課稅。

不過賦稅署副署長吳英世表示,102年至103年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採「設算所得」和「核實課徵」雙軌制,屆時乙公司個人股東要如何計算證所稅,將另發布解釋令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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