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第1085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台泥擬與東宇結合,向該會申報事業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台泥擬購買東宇全部已發行股份,待交易完成後,東宇將成為台泥100%持股之子公司,並直接控制東宇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核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
另台泥上一會計年度於我國水泥銷售市場占有率已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事業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向該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台泥及東宇因皆有儲槽(silo)之設置可銷售水泥,故本案結合係影響我國水泥內銷市場,屬水平結合態樣。衡諸東宇近年來未於我國銷售水泥,其市場占有率為零,故本結合尚不影響市場競爭狀態,尚難認參與結合之事業結合後,有顯著不受市場競爭拘束,提高商品價格之能力。
再者,參與結合事業尚不易與競爭業者相互約束事業活動或採取一致性之行為,且相關市場參進程度並無太大障礙,國內潛在競爭者仍可即時進入市場形成競爭壓力,上下游事業仍有多家交易對象可為選擇,又交易相對人尚有抗衡力量,參與結合事業難謂有濫用市場力量之可能,故上開結合對國內相關市場之競爭,尚難認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表示,本案對案關產品市場尚不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且有助於整體社會資源之配置,得認為本結合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