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1/08/222.發生緣由:做為辦公室及行銷據點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7巷2號7樓 二、事實發生日 自民國101年8月22日至民國101年8月22日 三、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面積:798.49平方公尺;交易總金額:27,242,000元 四、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新北市政府;關係:無。 五、交付或付款條件 依進度付款。 六、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依董事會決議辦理。 七、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做為辦公室及行銷據點。 八、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