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現金1元;任一應賣人所取得之股份對價總數不足一股
之畸零股,以股票面額(每股10元)按比例折算現金給付。(四)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公開收購人將代為辦理證
券交易稅之繳納)、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
必要之合理費用;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時,將扣除應賣人
依法應負擔之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
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
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五)本次收購股票對價部分為公開收購人新發行普通股,此部份證券交易稅額
之計算以公開收購截止日(101年8月13日),公開收購人於臺灣證券交易所
之收盤價為設算基礎。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