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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 告發人不侷限被害人

自由時報/ 2012.08.21 00:00
「告訴」與「告發」都是法律上的刑事用語,目的在促使檢察官啟動偵查權,兩者最大差別在於,告訴人有參與刑事程序進行的機會,例如在檢方作出不起訴時,可聲請再議作為救濟管道,至於告發人則較無發揮空間,只能出庭當證人,無法對於案件結果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七日內,可具狀理由提起再議,上級檢察署認為再議無理由可駁回,若認為有理由,則由原檢察署續行偵查。若聲請再議被駁回,告訴人仍不服,還可在收到處分書十天內,委由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告發人沒有再議權,但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案件,檢察官須依法向上級審聲請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此外,所謂告訴,是指犯罪直接被害人向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告訴犯罪事實,請求偵查並起訴,但若被害人已死或特定罪名,包括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直系血親等,另有獨立告訴權。

告發則是只要知悉有犯罪嫌疑時均可提告,任何人都可為告發人,不侷限於被害人。 (記者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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