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男下午到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出庭後表示,他在民國97年被台南高分院依贓物罪判刑4年6個月確定,當年10月14日入監服刑。抵扣偵查期間被羈押的51天,原定102年2月21日期滿出獄;他今年初申請假釋,在3月27日出獄,出監證明書上註明的是「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廖男說,他在5月收到台南高分院的刑事裁定書,指他的犯行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可減刑1/2,裁定執行2年3個月。
他說,如果法官判刑時就給予減刑,他應於99年11月22日期滿出獄,等於多坐牢490天。犯罪被關沒有話講,但自己的權益也不能被侵害,因此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以1天新台幣4000元折算。
台南高分院指出,如果法官的判決沒有考量到當事人符合減刑條例,當事人可以主張聲請刑事補償。1010820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攝 1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