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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成立 醫院遭罰

中央社/ 2012.08.20 00:00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20日電)台北市勞工局表示,接獲勞工申訴,向所屬醫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遭降職後又遭拒復職,勞工局依法裁罰雇主新台幣2萬元。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劉家鴻今天表示,這名申訴勞工原任職務為資訊主任,去年7月1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同年7月7日雇主以其業務處理有重大過失為由,降調為非主管職。

劉家鴻指出,勞工在今年2月1日育嬰假期滿後,向雇主提出復職申請又遭拒,因此2月8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提送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後,認定資方違反性平法規定,依法裁罰2萬元。

他說,資方雖指稱申訴人在專案請購方面有過失,但經查發現未依公司自訂獎懲辦法給予警告、記過,直接降調為非主管處分。另外,育嬰假屆滿前,公司曾兩次拒絕復職申請,經告知可能違法後才通知復職,復職後公司人事主管與其談論內容都是希望接受資遣方案,故認定雇主性別歧視成立。

遭申訴的醫院回應表示,陳姓員工原任資訊部主任,去年公司認為其工作能力不合適提出檢討案時,陳姓員工也以家人健康為由提出育嬰留職停薪,公司考量員工尊嚴及家庭需求,予以調任並通過育嬰假申請;後續將收集相關資料,再評估是否提出訴願。

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依性平法規定,受僱者依法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不可對員工有任何不利處分,且無法定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員工復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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