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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賭債非債

自由時報/ 2012.08.20 00:00
新竹市政府法律顧問、律師楊隆源指出,依據民法第2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由於賭債是違法的,因此一旦被欠賭債,是不能利用法院的判決求償的,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請求權,只是一種「自然債務」。因此依法界的看法,都認為「賭債非債」。

賭博是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為,應屬無效,既然賭債非債,那當事人就不得依法請求給付;反之,若組頭已經給付,基於其不法原因,也不得請求賭客返還彩金。(資料來源:律師楊隆源 製表:記者蔡彰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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