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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受害人照片會外流?

中時電子報/楊永年 2012.08.20 00:00
由於李宗瑞涉及多起迷姦案,也因不雅照片外流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讓本案愈演愈烈,在此同時,甚至還有很多人關心「誰在名單」上。其實大家應關心的是李宗瑞何時被逮捕歸案,因為他是加害人;至於誰在名單上,由於這些人都是被害人,不應形成議題。而據報導,某藝人不雅照片,係警方(透過媒體)不慎外流,當事人幾近崩潰,許多人也質疑為什麼受害人照片居然可以外流。可從以下角度分析:

第一,李宗瑞是禍首:如果沒有李宗瑞的不當拍攝行為,就不會有後續問題發生。因此,此案依「比例原則」,最應受譴責或整個罪惡的源頭,就是李宗瑞的行為。他不只違反社會倫常,還可能涉及刑法罪刑。目前檢警最該做的是,盡速將李宗瑞逮捕繩之以法。

第二,承辦警察警覺性不足:辦案員警缺乏關鍵資訊的敏感性,是重要性因素;特別是和個人隱私有關的不雅照,本來就應小心隱密處理。但類似重要辦案資訊外洩的問題,這不是第一宗,也不是最後一宗,所以完全歸咎承辦員警似乎不盡公平。

第三,警察上級不重視:所謂「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有明確規定。或者,敏感資訊不公開,本來就是警察應遵守的倫理規範,但因諸多因素,讓警察上級對於偵查不公開實際層面的運作,疏於提醒或不予重視。通常的情形是,上級或上級的上級,最重視的是偵破刑案,而這其實也反映在員警的績效配分上。或者,警察上級有警察上級與上上級的壓力,所以又和以下因素有關。

第四,相關教育訓練不足:辦案敏感資訊本來就不該外流,除了警察上級要耳提面命,更應進一步形成辦案的組織文化;但長期以來類似資訊公開與保隱的教育訓練,並未受到應有之重視。其實教育訓練不一定要在教室才可以發生,而是在警察日常工作生活中就得養成。因此,本案例應成為警政署重要的教材。

第五,相關規範不足:所謂規範,包括內控(內部監督)與外控機制(外部監督),而且除了具體的獎懲法令,還包括倫理道德的規範。本案固然反映警察對於重要資訊保密不足的問題,但也同時反映台灣社會「集體偷窺」的現象。或可以說,因為社會(媒體)強勁的「偷窺」需求,使得辦案人員與媒體記者失去分際。

第六,警察與媒體互動缺乏界線:筆者觀察,警察與媒體記者互動的界線其實是模糊的。在某些情境下,警察需要媒體協助,例如政令宣導、提升民眾對警察的信任度等;但某些情境下,記者對警察就有強烈需求,例如重大刑案發生的內情、辦案程序、辦案進度、關鍵證據等。不只第一線的記者會特別需要,一線記者通常也會表達,若拿不到關鍵資訊,無法向「上級」交代。而最重要的因素是,對媒體記者而言,他們可以隨意進出警察機關;長期下來,在某種情形下,已形成另類的互動或合作文化。

面對不雅照外流引發的風風雨雨,我們社會與相關機制的確應檢討。除加強社會與學生教育宣導,避免出現李宗瑞第二;也應加強員警與上級對辦案資訊敏感性與加強教育訓練。同時更要針對相關規範進行檢討與修正,至於規範對象,除員警與員警的上級,媒體記者與社會大眾,都是重要標的。警察固然應受譴責,但因係透過「媒體記者」的管道外流,所以媒體記者的「自律」也應加強。(作者為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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