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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疏失太扯 出獄才知減刑 男子白關了490天

中時電子報/許素惠、洪榮志/綜合報導 2012.08.20 00:00
司法烏龍又一椿!雲林縣莿桐鄉民廖景隆因贓物罪判刑四年六個月後,原定明年二月底刑滿,但今年三月底便因縮短刑期提前出獄;離譜的是,廖男出獄兩個月後,竟然收到台南高分院減刑為二年三個月的裁定書,害他平白多坐四百九十天的牢。

台南高分院指出,審理此案的合議庭受命與陪席法官均已退休,無法得知當年判決原委;不過,如果當事人的確符合減刑條例,但判決時卻沒有予以考量,可以申請刑事補償。

台南高分檢也證實,此案是檢方發現,並於今年向台南高分院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院方裁准並定執行刑二年三個月後,當事人才收到裁定書。至於檢方如何發現判決有誤,仍須進一步查證。

「竟有這麼扯的事!」廖景隆彙集了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表、台南高分院刑事裁定、雲林第二監獄出監證明書等文件,向前立委林樹山求援,林仔細推敲後,發現高分院法官有嚴重疏失;執業十幾年的律師林再輝也十分訝異,強調從沒遇過這樣的案例。

廖景隆指出,他受雇資源回收場,負責外出收購回收物,民國八十六、八十七年間曾兩度因贓物罪接續執行徒刑七年餘,從八十七年服刑至九十年間元月,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並已於九十四年假釋期滿。

九十五年八月及十月間,他又因兩度購買贓車解體販售圖利,於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被台南高分院依贓物罪判刑四年六月確定,並於同年十月十四日入監執行。

若是扣抵偵查期間被羈押的五十一天,原本明年二月廿一日才能期滿出獄,但是,今年三月廿七日就被提前釋放,出監證明書上則記載「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本來很高興可以提早出來,沒想到實際上卻是被多關了一年半。」,當廖景隆還沉醉在提前出獄的喜悅之中,五月間竟然收到台南高分院一紙刑事裁定書,指他的犯行都在九十五年間,符合《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規定,依法可減刑二分之一,並裁定執行兩年三個月。

雲二監教化科查證後表示,廖男在監期間表現不錯,依累進處遇機制可以縮刑六十二天,若依四年半徒刑,原本在今年十二月廿日才能出獄,但雲林地檢署接到台南高分院公文指廖適用減刑條例,雲檢開出釋票要求該監放人,因此廖扣除實際縮刑,其餘是法院發現他適用《減刑條例》而減少八個月又廿多天的「減刑」。

換言之,如果當年二審法官判刑時就給予減刑,廖景隆應該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廿二日便能刑滿出獄,相對今年三月出獄,足足被多關了四百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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