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激銷路 不容侵犯隱私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新聞分析
13 年前
《壹週刊》用偷拍方式報導藝人范曉萱、阿雅、小S等人不願公開的私人聚會活動,被最高法院,依刑法「圖利為妨害秘密罪」判社長有罪確定。這項見解,正是《自由時報》刊登富少李宗瑞偷拍迷姦女子淫照,被檢方法辦的相同法條,凸顯媒體縱受憲法新聞自由保障,也不能侵害隱私權。
隱私權是什麼?簡單說就是「不受干擾的權利」,保護的意涵在於確保一般民眾的隱私,不會受到他人不合理的入侵、姓名或肖像不受竊用、私生活不受他人不合理的公開。
新聞自由和隱私權都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實務上這兩種基本權利,經常發生衝突,特別是自從十多前,以狗仔偷拍著稱的壹傳媒進入台灣後,因報導手法屢引發侵害隱私權、名譽權爭議,成為法律界、學術界討論話題。
《壹週刊》用偷拍方式,報導藝人小S、范曉萱等人在別墅內的私人聚會活動,會被認定觸犯刑法圖利妨害祕密罪,主要是在於妨害祕密罪,是要保護一般人的隱私權,有免於遭窺視、刺探,以及避免發生將自己不願公諸於世的隱私,被公布於眾心生恐懼,無法自由自在的生活。
最近鬧得火熱的李宗瑞偷拍迷姦被害女子,由於《自由時報》刊登外流的被害人不雅照,結果被北檢法辦,檢察官所持見解,正和《壹週刊》社長昨日被判有罪確定案相同,其目的就是要保障被害人的隱私權,不容媒體以新聞自由無限上綱,更不能以此作為刺激銷路的手段。
十多年前的郭玉鈴散布偷拍的璩美鳳性愛光碟,《獨家報導》隨雜誌附送璩的性愛光碟,也是被依圖利妨害祕密罪法辦,負責人更因此入監服刑。這些案例說明,新聞自由絕對不能以犧牲民眾隱私,作為營利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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