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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海外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8.17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8/172.公司債名稱:邦泰101年第一次私募海外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3.發行總額:美金1,500萬元為上限。4.每張面額:美金1萬元。5.發行價格:100%。6.發行期間:101/08/27~101/09/37.發行利率:年利率1.5%。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Standby L/C足額擔保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海外購料,預計103年第四季完成。10.公司債受託人:待確定11.發行保證人:大眾商業銀行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待確定13.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本次私募海外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經轉換後之普通股其權利與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國外可轉換公司債及其嗣後所轉換之普通股(含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本次私募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櫃交易。本次私募海外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或前三十個營業日均價,兩者擇較高者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的140%以不超過新台幣八元為原則訂定之。14.賣回條件:(一)、債券持有人得於公司債發行屆滿48個月時以面額加計 8%~12%賣回給公司。(二)、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自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櫃而未轉上市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者日後轉上市而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按面額賣回其債券。15.買回條件: 發行滿54個月後,如普通股市價連續一個月的收盤價皆超過當時轉換價格的150%時,則發行公司有權在一個月的通知後,以面額100%提前將債券持有人買回所有在外的債券。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如13項說明。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如13項說明。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決議海外第一次私募海外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之定價期間為101/08/20~101/08/24、發行期間為101/08/27~101/09/3及繳款期間依私募規定辦理,訂價日及發行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轉換匯率依定價日路透社公告之收盤匯率一美元兌換新台幣。以上第十項、第十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八項、及應募人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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