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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興辦社會住宅 內政部賦法源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2.08.16 00:00
內政部今天(16日)舉行部務會報,會中通過由營建署所提的「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評鑑及獎勵辦法」及「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等3項社會住宅相關子法草案,賦予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法源依據。

內政部表示,「住宅法」於2011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16日通過的社會住宅相關子法即是依據「住宅法」授權訂定。其中「民間申請興辦社會住宅及審查辦法」草案為考量政府財力資源有限,藉由民間投資並引進企業經營理念,參與社會住宅興建與服務,內容重點包括明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備申請書、申請人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築物相關權利證明文件、興辦事業計畫、基地位置圖等有關資料向縣市政府申請。

另外,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營運後,政府應對其經營管理者進行輔導、監督及定期評鑑,以確保入住者權益;對評鑑優良者,則給予適當獎勵。

考量社會住宅不具營利事業,政府應儘量協助經營者維持正常營運。此外,對於無法繼續營運且不配合的經營者,為了維護入住者權益,「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草案規範對社會住宅經營接管的實施程序、期限與受接管社會住宅的經營權、財產管理權限制及補助協助安置等事項。

內政部表示,本次訂定的社會住宅3項子法,以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為對象,至於相關配套措施,將由縣市主管機關依財政與社會環境不同,另依「住宅法」授權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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