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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社會住宅 內政部賦法源

中央社/ 2012.08.1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6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等3項社會住宅子法草案,賦予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法源依據。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內政部營建署提出的「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評鑑及獎勵辦法」及「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等社會住宅相關子法草案,在法定程序完備後發布實施。

內政部表示,「住宅法」去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公布後1年施行,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等3項相關子法依據住宅法授權訂定,將賦予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法源依據。

內政部說,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草案明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備申請書、申請人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築物相關權利證明文件、興辦事業計畫及基地位置圖等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草案訂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經核准後未按規定將建物或土地作非社會住宅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廢止興辦核准等規定。

此外,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草案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果發現經營者有無法繼續營業情形,如發生有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廢止興辦核准、經營者經宣告破產、決議清算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評鑑結果丙等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無效,必要時應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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