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富康為最高法院今年第6名判處死刑定讞的被告,也使待槍決的死囚人數累積至60人。
判決書指出,黃富康投資虧損又失業,看日本暴虐漫畫相信「殺人可以改運」,民國98年3月在網路租房廣告抄錄電話,以租屋為名,隨機打電話邀簡姓屋主看屋,但一見面就殺死簡;黃後來還砍殺簡的妻兒,母子抵抗,黃受傷逃逸。
黃富康一審時被判死刑,二審時法官以他自首、且曾表示願賠被害家屬等理由,認為他有悔意,改判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要求查明黃富康的自首是否真有悔意。
更一審法官調查認為,黃手法凶殘,且黃是受傷就醫、被警查獲後無法脫身,才向警方自首,被收押後還曾嗆聲說,檢察官害他妻離子散,如果他人在外面,大家應該知道他會怎麼做,黃的自首並非出於悔悟,再改判他死刑。
最高法院維持更二審認定,仍依殺人罪判處黃富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