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媒體上午在台北地檢署第二辦公室等待陳敏薰向執行科檢察官報到,全部撲空。
陳敏薰被台灣高等法院於6月12日更一審宣判,依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提供16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確定。
台北地檢署在7月收到判決書等卷宗後,隨即發出傳票給陳敏薰,要求她在今天上午9時45分到案執行,但陳敏薰在8月初提出聲請狀給檢察官,內容提到她的戶籍在士林地檢署的轄區,希望她的執行義務勞務案能移轉到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同意她的聲請,上週將她的執行案囑託士林地檢署。士檢發言人顏迺偉指出,已收到陳敏薰相關資料,將擬定義務勞務項目,近日傳喚她到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