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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已完稅將車牌移掛他車輛使用,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中央社/ 2012.08.16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816 10:46:3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納稅人將已經繳納牌照稅之車牌,移掛在報停、繳銷或註銷之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遭警方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分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上開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與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無關。在此特別呼籲車主,千萬勿貪圖一時方便,隨意移掛車牌,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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