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上開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與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無關。在此特別呼籲車主,千萬勿貪圖一時方便,隨意移掛車牌,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該分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上開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與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無關。在此特別呼籲車主,千萬勿貪圖一時方便,隨意移掛車牌,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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