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通緝 期限將達50年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表示,檢方已在八月八日將到案通知送至賴家,並由其家人簽收,但經檢方私下訪詢其親朋好友,發現賴炳輝確實處於失聯狀況,因此認定他已有逃亡事實,所以雖然通知賴十六日到案,但承辦檢察官已在十四日下午發出為期一週的拘票,若持續拘提不到,隨時可能發佈通緝。
黃智勇表示,賴炳輝所涉案件,共有三個貪污案及一個違反政府採購法案,目前已判刑確定的是貪污案部分,依一罪一罰原則,每個貪污案各判八年,但因還有一個違反政府採購法案未定讞,仍無法就全案訂定執行刑,因此,檢方將先執行一個八年的貪污案。
黃智勇也指出,根據刑法規定,遭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通緝時間為四十年,而且需另加時效四分之一的延長期,所以賴炳輝一旦被發佈通緝,期限將會長達五十年。
賴炳輝的家人對其行蹤仍表示不清楚,他的友人也表示,一直聯絡不上他,若聯絡得到人,還是會勸他到案,否則等他真的躲過通緝期,都已經是八十五歲的老翁了,實在太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