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廣: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01年第二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8/15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募集私募普通股之應募人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所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本公司目前尚未洽特定應募人,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於洽定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之。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70,000,000股額度內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70,000,000股額度內,將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本次私募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一成五,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提請股東臨時會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本公司已委請獨立專家科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錫智會計師就私募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出具意見書。(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期股價等因素後決定,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4)若本公司因累積虧損致淨值低於股票面額,且近日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均未超過面額,本公司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係屬合理。將來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將視未來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擬分二次辦理,二次私募之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可改善財務結構及降低公司之財務經營風險,對公司股東權益有正面且實質之助益。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加強財務結構,擬增加資本,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及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等,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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