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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處猥褻少女 男子遭判刑

中央社/ 2012.08.15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15日電)彰化縣1名陳姓男子涉嫌猥褻1名14歲少女,男子在住處多次猥褻少女得逞,彰化地院今天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18歲的陳姓男子去年經由朋友介紹認識年僅14歲的少女,2人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陳男多次在自己的住處猥褻少女得逞。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多次在住處親吻少女,將手伸進少女衣服內撫摸少女胸部等部位,後來少女母親發現女兒回家由陳姓男子接送,詢問女兒和男子交往的情形,才發現少女遭猥褻,向警方報案。

地院法官認為,少女年紀尚小,男子行為混淆少女性觀念,對少女生理及心理產生負面影響,不過考量到男子犯後坦承犯行,加上陳姓男子與少女家人達成和解,判處陳姓男子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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